2017-01-05
2017-01-04
2017-01-04
2024-08-06
为加强全省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,提高救灾资金使用效益,近日,省财政厅与省应急厅制定了《云南省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》(以下简称《细则》),对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的支出范围、申请、核定下达、资金管理、绩效评价等作出规定,并建立重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,自今年3月1日起施行。
据介绍,救灾资金的支出范围包括搜救人员、排危除险等应急处置,购买、租赁、运输救灾装备物资和抢险备料,现场交通后勤通讯保障,灾情统计、应急监测,受灾群众救助(包括应急救助、过渡期生活救助、旱灾救助、抚慰遇难人员家属、恢复重建倒损住房、解决受灾群众冬令春荒期间生活困难等),保管中央和省级救灾储备物资,森林草原航空消防等应急救援所需租用飞机、航站地面保障等,以及落实党中央、国务院和省委、省政府批准的其他救灾事项。
《细则》明确,建立重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,简化审批流程,根据灾情先行预拨部分救灾资金,后期清算。州(市)、县财政部门接到省财政下达的重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后,要急事急办,优化审核拨付流程,会同应急管理部门第一时间迅速分配拨付资金。同时,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发放,实行“三公开、一监督”制度;要建立专账,完善资金申请、审批、领取等手续。登记造册,做到账册清楚、账表相符。建立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报告制度,各州(市)财政、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于每年12月10日前向省财政厅、省应急管理厅书面报告资金使用情况。